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了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卫生,减少城区噪声及大气污染,促进生态文明建设,规范烟花爆竹禁放、限放工作,防止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,营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以下区域和场所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 (一)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; (二)车站、地铁、码头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 (三)文物保护单位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、山林、草山等重点防火区、军事设施保护区、易燃易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、机动车停车场等; (四)加(配)油(气)站等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(气)管线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; (五)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、儿童福利院、幼儿园、大型商场、超市、烧烤美食城200米范围内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; (六)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,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 (七)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。
二、城区 1、从石龙路→普洱大道→茶城大道→园丁路→茶苑路→振兴南路→南屏路→滨河路→土桥路→156县道围合的区域内。 2、机场跑道北向→东向→西向500米内→南向10公里的区域内。 3、蕨箕坝机场导航站周边方圆500米的区域内。 4、普洱第二中学周边方圆1公里的区域内。 5、高家寨村民小组周边方圆1公里的区域内。
三、限放的区域,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城郊、农村、尽量少放,提倡文明祭祀,文明办事,减少大气污染,过一个安全祥和的传统佳节。鼓励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小区情况制定禁放限放的相关规定。
四、公安部门主管全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,负责本通告的实施,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、环境保护、市场管理、消防、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。
五、各级人民政府、各相关部门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,应当采取多种形式,组织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
六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须经公安机关批准,并按批准方案进行燃放作业。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操作规程、燃放作业方案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;对不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者,依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对妨碍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: (一)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、窗口、楼道、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; (二)向行人、车辆、航空器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公共绿化地、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; (三)妨碍行人、车辆、航空器安全通行; (四)其他危害公共安全、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、生态环境的行为。
八、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。禁止在托运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。
九、违反本通告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,造成严重后果、危害公共安全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十、本通告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。
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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